沈阳盛达建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盛达建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4民初11808号之一
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兆生。
委托代理人:乔晓慧。
被告:沈阳盛达建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盛达建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8元,减半收取计1999元,保全费1477元由原告大连人和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 壮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