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盛达建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盛达建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民辖终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盛达建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腾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上诉人沈阳盛达建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62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沈阳盛达建业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双方无任何合同关系,不存在给付货款问题,本案应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居住证明不能成立,证据真实性存疑。上诉人注册地为沈阳市大东区,故本案应由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争标的为给付货款,且合同中对履行地点没有明确约定,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因此合同履行地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一审时被上诉人提供的沈阳市铁西区工人村街道新苑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4月11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被上诉人暂住在铁西区XXX一年以上。故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合同关系等问题,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并非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程 敏 审 判 员  汤 涛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