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菱西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2民初1135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福建菱西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11828360。
法定代表人:黄呈瑞
原告***与被告***、福建菱西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菱西机电有限公司
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626元,减半收取23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黄红英审判员李莉审判员阮红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