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783执541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翠芳、赵茂仁、马策进、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翠芳、赵茂仁、马策进、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王翠芳、赵茂仁、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