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3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晓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金尧翰,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策飞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102460元,未实现债权89754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5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忠东
审判员何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