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783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金荣华,男,196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圳干村1-24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上述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芳晨,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4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荣华、***、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1237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
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将被执行人金荣华、***、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金荣华、***、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金荣华、***名下有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但该房产的土地性质系农村集体土地,涉及到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故一时难以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已在另案拍卖中;发现被执行人金荣华、***名下有汽车但该车去向不明,本院已另案查封,并请公安机关协扣,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33690元。综上,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1466310元及利息,诉讼费24080元,执行费17400元尚未执行到位。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783执4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杜忠东
审判员何倩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