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终54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兴平西路****。
法定代表人:金尧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上诉人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4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阳市中正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肖闻
审判员楼淑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