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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某某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9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充市公信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民安财保)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2013)阆民初字第2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民安财保于2014年4月3日以“我司与原告***在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且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民安财保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