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通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731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市通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1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562100919。
法定代表人:刘兴旺,重庆市通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市通途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胡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巍
书记员朱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