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1民初4756号
原告:青州市万红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478305478。
法定代表人:董桂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山东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美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孙村办事处小龙堂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97454802D。
法定代表人:王茂祥,总经理。
原告青州市万红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美菊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州市万红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美菊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州市万红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济南美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承揽款14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9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29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14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济南美菊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7日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文洛PC玻璃智能蔬菜种植温室项目的材料及安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揽完成并向被告济南美菊商贸有限公司交付使用后,被告济南美菊商贸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原告承揽款,尚欠原告承揽款149000元未付。现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济南美菊商贸有限公司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济南美菊商贸有限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承揽合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照片等证据材料,经审查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案件具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7日,原告青州市万红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美菊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玻璃智能蔬菜种植连栋温室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揽被告的文洛PC玻璃智能蔬菜种植温室项目,地点济南市历城区彩石镇杏峪村,合同总价款为149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必须在项目完工7日内进行验收,延期验收或投入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应该在完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承揽款119200元;合同总额的2%即29800元作为维修质保金,合同签订日起算400个工作日无重大质量问题被告支付给原告。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16年8月12日,原告将涉案温室安装完毕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至今尚欠原告报酬款119200元及质保金29800元未付。原告向被告追要未果,诉来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告作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被告的要求,已完成涉案温室工程并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按约及时支付报酬。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报酬款119200元应当在完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2016年8月22日)支付,被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原告可自2016年8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济南美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报酬款119200元及相应逾期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同时,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自合同签订日起算400个工作日工程无重大质量问题,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质保金29800元,自合同签订日(2015年10月17日)起计算400个工作日为2017年5月23日,而被告未按该期限支付质保金构成违约,原告可自2017年5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逾期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济南美菊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报酬款2980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济南美菊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济南美菊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州市万红温室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报酬款149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192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9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49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0元,诉讼保全费1265元,均由被告济南美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金涛
人民陪审员 张晓东
人民陪审员 石春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谢国华
书 记 员 王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