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原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1与某某、甘肃陇原节水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422民初2687号
原告:**1,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现住甘肃省定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2,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现住甘肃省定西市。系原告**1之姐。
被告:**,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告:甘肃陇原节水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2060630506N。
法定代表人:许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与被告**、甘肃陇原节水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1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1以已与被告**、甘肃陇原节水设备有限公司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甘肃陇原节水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冯晓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魏 嘉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