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52号
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69806002。
法定代表人:辻本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青,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齐心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YNJFN8J。
法定代表人:唐越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重庆奕翔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中梁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洪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