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65699号
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谊路386号3幢1楼。
法定代表人:辻本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科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闫少春,董事长。
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XX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薛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