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55819号
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航谊路386号3幢1楼。
法定代表人:辻本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老港镇南港公路1765号153室。
法定代表人:武风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亮,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国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经本院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陈曦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薛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