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人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金民催字第9号
申请人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人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号码为10400042/20020202、出票人为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16日、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