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116民初12046号
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辻本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积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
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于2018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20,000元;2、判令被告赔付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投标保证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原告通过其北京代理商获得被告的10万吨/年环氧乙烷、10万吨/聚醚及配套项目信息。2017年2月8日,被告的招标代理北京毕派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发送了《设备、材料请购单》、《真空包询价技术文件》等资料,邀请原告参与报价。2017年2月16日,被告的招标代理北京毕派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原告发送邮件,邀请原告参加技术交流会,会议地点为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SEI)办公室,会议日期:2017年2月20日。2017年4月6日,被告的招标代理北京毕派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送邮件邀请原告投标,会议地点为河北省黄骅市临港开发区化工大道中段华腾万富达公司308室,会议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上午8:30。2017年4月10日,原告按照被告的《关于收取标书费费用及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规定》通过网上银行缴纳了2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同日被告出具收据。2017年4月11日,被告就10万吨/年环氧乙烷、10万吨/聚醚及配套项目在河北省黄骅市华腾万富达3楼召开采购招标会。招标会现场,原告向被告的招标代理北京毕派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送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4月7日的《报价函》,
同时,确认报价函的有效期自报价文件发出之日起90日内有效。后原告未中标,根据被告的《关于收取标书费费用及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被告应于投标结束后2个月内退还投标保证金给原告,即便按照原告《报价函》的有效期,被告也应最迟在2017年9月10日前退还投标保证金给原告。此后,原告多次跟被告财务主管***联系退款事宜,未果。
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设备、材料请购单、真空包询价技术文件、关于收取标书费费用及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规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通知1组、商务报价、付款凭证及收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基本属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收取原告保证金,在原告未中标的情况下,未按约定返还原告保证金,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20,000元并赔偿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元;
二、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鹤见真空工程(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投标保证金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1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