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财保469号
原告:北京通牛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大化村委会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毕春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江华,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盛飞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星园小区******东。
法定代表人:高永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玉,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通牛模架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辽宁盛飞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的11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告辽宁盛飞路桥有限公司113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多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