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石油勘探局筑路工程公司

辽河石油勘探局筑路工程公司与江西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21民初474号
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筑路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10070172829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410313479,(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分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811451089,(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002100338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小毛,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134981,(一般代理)。
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筑路工程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天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筑路工程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筑路工程公司以公司改制重组,接上级通知,要求对已完成的全部施工项目进行审计,并调走了所有项目施工文件及财务凭证,具体审计完成时间无法确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筑路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170元,减半收取28585元,由原告辽河石油勘探局筑路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