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4052号
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98877134C。
法定代表人:李海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华,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茌平县汇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35533513530。
法定代表人:孙玉荣,总经理。
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茌平县汇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计964元,由原告山东海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志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莹
书 记 员 王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