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3民初2666号
原告:齐玉胜,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凤营,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茌平县汇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建设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忠,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齐玉胜与被告茌平县汇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齐玉胜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玉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2元,由原告齐玉胜负担。
审判员 曹培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