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刚特种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种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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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981民初4951号
原告:广东***种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升平区鮀浦镇沙浦村鼎脐金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84881255B。
法定代表人:严春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春艳,女,198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沈晴,女,199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告:***,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种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以被告***已归还了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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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种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东***种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建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季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