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3民初3585号
原告:***,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广东***种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升平区。
法定代表人:庄大建。
被告:***,男,1992年5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关于原告***诉被告广东***种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登记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5月9日以被告方已结清了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东广东***种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广东***种玻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越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任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