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刚特种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种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9990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南环路北工农南路西侧***苑3#1-10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城阳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东***种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种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