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邳铁民初字第0444号
原告绍兴市建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荣中,资阳市安岳县周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玲玲,女,199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忠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翠、陆召旸,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建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玲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绍兴市建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绍兴市建国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宪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