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118号
原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五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697552824M。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福生,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能电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高新区火炬产业园**楼西侧**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434070987。
法定代表人:赵宗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宪朵,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宇能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753元,由中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 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