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91民初806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112线东侧东方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669076074Q。
法定代表人:倪守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女,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反诉原告):宇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保定高新区火炬产业园**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434070987。
法定代表人:赵宗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巍,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宪朵,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宇能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宇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双方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宇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9元,由河北***达窗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9元,由宇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新
人民陪审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赵英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