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能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运通博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宇能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465号

原告:北京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五里店西路6号10号楼10-02室,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26605159072。

法定代表人:眭世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宇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火炬产业园四号楼西侧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434070987。

法定代表人:赵宗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宇能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由北京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康泽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洪岩

书 记 员 冯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