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465号
原告:北京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五里店西路6号10号楼10-02室,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26605159072。
法定代表人:眭世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良,该公司员工。
被告:宇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火炬产业园四号楼西侧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434070987。
法定代表人:赵宗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宇能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元,由北京运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康泽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洪岩
书 记 员 冯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