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6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涛,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1号楼15层1706.
法定代表人:陈政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真。河北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其琛,河北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宗哲,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一审被告:北京匡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9号北写字楼六层I号。
法定代表人:王厚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志,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亚男,北京易和展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被告:宇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新区火炬产业园四号楼西侧四层。
法定代表人:赵宗哲,董事长。
一审被告:王淑兰,女,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一审被告:赵丽,女,198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一审被告:张春荣,女,195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一审被告:解正葳,女,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宗哲,一审被告北京匡富投资有限公司、宇能电气有限公司、王淑兰、赵丽、张春荣、解正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6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0年12月27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宋 琛
书 记 员 阿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