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能电气有限公司

某某、宇能电气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财保17号
申请人:**,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
被申请人:宇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高新区火炬产业园**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宇能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7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376万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出具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载明“保险责任:申请人**(130106197501053042)与被申请人宇能电气有限公司(911306057434070987)因民间借贷纠纷案,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37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376万元的其他财产。
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贵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两年,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或生效法律文件执行完毕时终止,以期间较长者为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宇能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376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4376万元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