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满都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包头市满都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初1152号
 
原告:包头市满都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呼得木林大街满都拉游泳馆后院。
法定代表人:熊庆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豫陕,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诉讼代表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贾建伟,该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俊文,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包头市满都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包头市满都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头市满都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包头市满都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42元(原告包头市满都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4621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4621元,退还原告包头市满都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陈   晶
审 判 员  罗  振  中
审 判 员  韩   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赵  建  辉
书 记 员  姜 莉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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