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嘉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盖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112民初32号 原告:长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某,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某,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长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务,住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盖某,男,198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长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00.00元,减半收取计4650.00元,由原告长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长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9300.00元,本院退回4650.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