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嘉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宇维物业有限公司、长春嘉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吉0104执823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宇维物业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长春嘉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 关于长春宇维物业有限公司与长春嘉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21)吉0104民初1189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被告长春嘉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前偿还原告长春宇维物业有限公司1000万元,于2022年1月22日前偿还原告长春宇维物业有限公司1000万元,剩余13,281,445.30元于2022年2月10日前还清。若被告长春嘉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或未足额还款,则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104,104.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长春嘉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长春嘉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长春嘉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86套房产,经过两次网上拍卖,其中四套房产由竞买人***竞买成功,现已更名交付完毕,其余82套房产由申请执行人长春宇维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接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 4.到被执行人现住址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标的为33390549.30元,执行到位26615913.7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104民初11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