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8财保5号
申请人: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明县阳光老年服务中心,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工业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明县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名下账号为16×××54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名下账号为62×××77的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账户银行存款340000元。申请人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东明县方明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权证东房(公)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明县阳光老年服务中心名下账号为16×××54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名下账号为62×××77的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账户银行存款340000元,期限为一年。
查封东明县方明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房权证东房(公)字第××号房产一处,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设定权利负担。
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申请人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