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明澳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728执保5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东明县工业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谐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明澳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东明县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侯福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关于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东明澳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4192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各20万元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执保5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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