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东明澳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28民初4192号
申请人: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楷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明澳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地东明县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候福顺,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明澳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00万元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300万元,为保全标的的类型限于被申请人的现金、银行存款账户、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自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机械设备,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明澳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人民币300万元价值的其他财产(限于被申请人的现金、银行存款账户、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自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机械设备),查封、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损坏、转让、买卖和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徐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耿纪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