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东明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8民初70号
原告:***,女,汉族,住东明县。
被告:东明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东明县梦蝶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073018527E。
法定代表人:吴冠东。
被告: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东明县渔沃街道办事处董庄行政村李街村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薛建华。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明天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敬敬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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