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8民初239号
原告:***,女,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原告:王俊生,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原告:蔡中恩,男,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原告:贾永安,男,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原告:杜海平,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原告:宋国印,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原告:王银所,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原告:韩怀珠,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原告:沈明堂,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原告:张建林,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原告:张贺生,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原告:陈东华,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原告:王银治,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以上14名原告的诉讼代表人:杜海平,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
宋国印,男,汉族,住东明县沙窝镇沙沃行政村合义村**。
以上14名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保增,东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梁海全,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被告: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渔沃街道董庄行政村李街村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薛建华,执行董事。
原告***、***、王俊生、蔡中恩、贾永安、杜海平、宋国印、王银所、韩怀珠、沈明堂、张建林、张贺生、陈东华、王银治与被告梁海全、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俊生、蔡中恩、贾永安、杜海平、宋国印、王银所、韩怀珠、沈明堂、张建林、张贺生、陈东华、王银治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俊生、蔡中恩、贾永安、杜海平、宋国印、王银所、韩怀珠、沈明堂、张建林、张贺生、陈东华、王银治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昕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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