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山东方明建设集团航宇建安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东民初字第427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航宇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航宇建安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已得到赔偿且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航宇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昕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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