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东民初字第427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航宇建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航宇建安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已得到赔偿且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1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方明建设集团航宇建安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1元,减半收取3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昕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