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373号
原告: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黄河大道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84851673。
法定代表人:刘保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树其,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良,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恒市山海大道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662205849。
法定代表人:龙宏欣,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卫华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孙 国 伟
书 记 员 张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