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4803号
原告:***,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黄河大道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4848516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树其,男,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金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