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1财保116号
申请人:宁夏凯珠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妍,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雷桂莲,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关山路552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元,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宁夏凯珠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共计357560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宁夏凯珠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夏凯珠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共计3575607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冻结期限:不动产三年,动产两年,银行存款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夏凯珠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晓凤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