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凯珠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1与杭州众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宁0205民初1723号
原告:**1,住宁夏盐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杭州众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雷某,北京浩天信和(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宁夏凯珠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1诉被告杭州众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凯珠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1于2020年9月28日以证据收集调查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杭州众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宁夏凯珠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之有关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1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杨 斌
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