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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前旗庆源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3民初1405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前旗庆源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0623683417023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上海庙镇海文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法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宁***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508425811,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85375Y,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前旗庆源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宁***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无法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哈斯**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