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23民初1405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前旗庆源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90623683417023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前旗上海庙镇海文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公司法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宁***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227508425811,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新胜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85375Y,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雁塔路南段99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前旗庆源天然气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宁***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无法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哈斯**
二〇二〇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