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02执12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被执行人:通辽市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李洪江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内0502民初8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802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德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