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平力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飞翼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平力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1248号之一
原告:浙江飞翼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杜东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哲,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兴烨,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平力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蒋敏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文明,上海廌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上海廌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的(2020)浙0683民初3297号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平力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后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并审理结案。因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平力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张明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庞哲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