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平力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平力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东阳市斯坤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执563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平力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潘垫村**第**1车间。

法定代表人:蒋敏寅。

被执行人东阳市斯坤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斯村商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斯福良,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平力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阳市斯坤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3民初12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平力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东阳市斯坤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平力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91000及违约金,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010元和执行费1931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斯坤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等,要求东阳市斯坤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东阳市斯坤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东阳市斯坤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东阳市斯坤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无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账户,但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暂不予冻结。截至2021年3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1691000元及违约金,受理费11400元、执行费5900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东阳市斯坤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平力农业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东阳市斯坤高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83执56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金永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金飞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