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849号
申请人:无锡丰华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9906061X6,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配套区永安路。
被申请人:奇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RX32659,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雨山经济开发区智能装备产业园21栋。
申请人无锡丰华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奇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无锡丰华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奇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0万元的财产。无锡丰华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奇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丰华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