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972民初12872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杨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6253627C。
法定代表人:尹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禄,广东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691811477Q。
法定代表人:熊江南。
被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5092(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02974。
法定代表人:邓大成。
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棋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54元,减半收取计3,677元,已由原告东莞市鸿信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雷瑟琴
人民陪审员 刘绮琪
人民陪审员 陈献惠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