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童新志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15民初8791号
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西川真吾。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古尚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明辉,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法定代表人:张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亦可、李艳楚、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三井住友公司)与被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珠海电力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下称平安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独任审理。原告三井住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小强,被告珠海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明辉和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井住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144379.31元并支付利息(以144379.3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9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案外人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广汽丰田公司)向三井住友公司投保了内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期限从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保险标的为商品车及GTMC>MS-负责运输的商品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保险扩展承保用于正常销售的汽车在仓储、演示、展览、测试不包括非正式的测试和维修期间的风险;运输工具为汽车运输卡车、船舶、铁路;赔偿限额:卡车运输每次事故300万元;免赔额:无。2019年2月23日11时54分,案外人赵凤山驾驶的号牌为津033032车辆(下称津033032号车)装载广汽丰田公司6台丰田商品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鸡谷山路时,与被告***驾驶的号牌为湘K×××××车辆(下称湘K×××××号车)发生碰撞,造成津C×××××号车装载的商品车和挂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双方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确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凤山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广汽丰田公司通知了三井住友公司,三井住友公司随即委托北京华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华泰保险公司)就事故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等进行查勘理算。2019年5月16日,华泰保险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确定此次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144379.31元。三井住友公司据此向广汽丰田公司支付了全部保险赔偿金,广汽丰田公司也将追偿权益转让给了三井住友公司。***系湘K×××××号车驾驶人、也是珠海电力公司的员工,受损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下称商业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三被告应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三井住友公司己向广汽丰田公司赔偿了保险金,享有向三被告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三井住友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书面辩称,事故发生时,其是临时受聘的农民工,发生事故实属意外。湘K×××××号车的保险人为平安保险公司,后者于2019年3月12日委托第三方广州市公诚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公诚评估公司)完成评估,受损车辆应根据评估结果确认为29650元。
被告珠海电力公司辩称,1.广汽丰田公司委托华泰保险公司进行车辆损失评估并未经过珠海电力公司的同意,而仅由广汽丰田公司单方委托。根据华泰保险公司所作评估报告所载,无法查明引擎盖内是否受损,且车辆存在其他多处变形的情况,由此可以推测华泰保险公司所作评估是敷衍、不负责的。平安保险公司委托公诚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载明受损车辆的受损情况及维修费用,予以认可。不同意原告三井住友公司对受损车辆作出的全损评估,不同意支付144379.31元。其他答辩意见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1.湘K×××××车的所有人张南通过手机操作的方式在平安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商业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事故发生后,平安保险公司已在合理期限内委托公诚评估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不存在任何过错。公诚评估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评估报告,根据受损车辆的实际情况定损29650元,金额合理。广汽丰田公司是因为对平安保险公司定损不满意的情况下才交由华泰保险公司重新评估。华泰保险公司仅对车辆外观进行查勘而未对车辆进行拆检即作出认定车辆全损的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且关于车辆报废证明和解体证明等均由广汽丰田公司单方面作出,无任何其他证据证明受损车辆已实际报废。三井住友公司的诉讼请求欠缺依据、不予认可。3.事故发生时,***驾驶的湘K×××××号车存在违反安全装载的情形。平安保险公司与湘K×××××号车所有人、投保人张南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作出“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的约定,平安保险公司已向张南履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应依约减免平安保险公司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广汽丰田公司在三井住友公司投保内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期限为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保险标的:商品车、保险标的为商品车及GTMC>MS-负责运输的商品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保险扩展承保用于正常销售的汽车在仓储、演示、展览、测试不包括非正式的测试和维修期间的风险;运输工具为汽车运输卡车、船舶、铁路;赔偿限额:卡车运输每次事故300万元;保险金额为给经销店的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免赔额:无。
2019年2月23日11时54分许,案外人赵凤山驾驶的津033032号车装载广汽丰田公司的6台丰田商品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鸡谷山路,与***驾驶的湘K×××××号车发生碰撞,造成津C×××××号车装载的车型为C-HR、车架号码为LVGC218XXKG033819的丰田商品车(未上牌、下称C-HR丰田新车)和挂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广汽丰田公司配车管理科工作人员陈泽涛、平安保险公司车险查勘员罗贤辉、华泰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公估师林华春共同进行了现场勘查,初步确认C-HR丰田新车的损伤情况如下:①A柱凹陷;②车顶近前挡风玻璃凹陷;③前挡风玻璃破碎,车内仪表台和仪表盘有玻璃碎片;④前引擎盖变形;⑤左前叶子板变形,右前叶子板凹陷;⑥左前大灯刮花;⑦引擎盖内部损失情况未知。
2019年2月27日,广汽丰田公司出具《品质调查报告书》,认为C-HR丰田新车A柱严重变形破损、B柱变形,整车骨架后移变形,发动机舱变形,车顶凹陷,前挡风玻璃、引擎盖、左前大灯、左前翼子板等不同程度划伤、变形,无法修理或修理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判定为解体品、报废处理。同时提交《成品车物流事故处理书》佐证广汽丰田公司质量管理部对案涉C-HR丰田新车作出解体品(报废处理)的判定结果。
2019年3月12日,平安保险公司委托公诚评估公司对丰田新车的进行评估。
2019年3月14日,华泰保险公司公估师与湘K×××××号车车险代表即公诚评估公司汪鸿、C-HR丰田新车车险代表欧伟杰一起对C-HR丰田新车外观复勘及沟通后续处理事宜。欧伟杰提出,C-HR丰田新车已无法修复,提出解体报废要求。汪鸿称,后续受损C-HR丰田新车处理方式需要根据查勘情况进行整理和领导沟通后才能确定。
2019年4月22日,公诚评估公司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并附图片若干张,主张按照修理项目(含拆装前盖及附件、拆装前挡风玻璃、拆装龙门架等)17项,价格13620元;更换零配件(含前盖、前盖缓冲胶、前盖铰链等)19项、价格16030元,评估C-HR丰田新车的损失总价为29650元。
2019年5月10日,广汽丰田公司出具《商品车解体证明》,称C-HR丰田新车于2019年5月10日进行报废处理,零部件无法二次利用,只能按照废铁变卖来计算残值,残值金额2000元。
2019年5月16日,华泰保险公司出具《公估报告》,载明C-HR丰田新车的MSRP价为169800元,结合广汽丰田公司提供的品质调查报告书、商品车解体证明及整车废弃处理证明等资料,因广汽丰田公司判定解体、无法维修,故核定全损;按照定损金额=MSRP价扣除增值税16%后扣减残值的公式,定损金额为144379.31元。同时,根据广汽丰田公司商品车解体证明所述,C-HR丰田新车零部件无法二次使用,按照废铁变卖计算残值的金额为2000元。
广汽丰田公司《GTMC整车废弃处理申请单》显示,2019年4月中旬,经销售部、进出口管理科等部门确认,C-HR丰田新车交由广州广汽丰绿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下称广汽丰绿公司)完成整车废弃。2019年5月下旬,广汽丰田公司进出口管理科对整车报废的结果再次进行确认。
广汽丰田公司《GTMC报废整车车辆信息表》显示,C-HR丰田新车有发动机、变速箱、空调、方向盘、前保险杠、后保险杠、收音机、导航、轮胎4个、备胎1个、座椅4个、前大灯2个、前雾灯2个、尾灯2个、雨刮2个、后视镜2个、安全气囊10个、安全带5个。
2019年5月22日,三井住友公司向广汽丰田公司付款144379.31元。
2019年5月31日,广汽丰田公司同意将追偿权利转让给三井住友公司。
三井住友公司另提交与汽车相关资料,作出如下解说:所谓A柱,是指前风挡玻璃两侧的立柱,位于发动机舱与乘员舱之间,除了起到连接车顶与车身的作用以外,在汽车前部正面碰撞中首当其冲,A柱能起到保护乘员舱不变形、防止车轮、悬架等侵入乘员舱的作用。所谓B柱,是指汽车前后门之间的立柱,对于提高乘员舱的强度和刚性以及应付侧面碰撞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庭审中,三井住友公司称,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湘K×××××车的所有人张南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的真实性;平安保险公司委托公诚评估公司出具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鉴于C-HR丰田新车尚未进入销售阶段,不能按照市场流通车辆受损的标准来定损,为杜绝翻新车流入市场,案涉车辆经广汽丰田公司确认无法回复原状且已完成整车解体报废,三井住友公司在扣减车辆残值后、亦向广汽丰田公司赔付144379.31元,损失已实际发生,况且平安保险公司从未将公诚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结果送达给广汽丰田公司。珠海电力公司称,同意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平安保险公司称,广汽丰田公司是因对公诚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不满意才另行委托华泰保险公司再次进行评估的,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向广汽丰田公司或三井住友公司送达过公诚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
另查明,事故发生时,湘K×××××号车存在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情形;***为珠海电力公司电气四班员工;广汽丰绿公司的股东分别为丰田通商株式会社、广汽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华泰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出具报告的工作人员均持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公诚评估公司持有广东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证书,出具报告的工作人员钟耀洪持有全国汽车维修专项技能认证考试合格证书、具备汽车估损师高级职业资格。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结合诉辩意见,案涉争议焦点为:1.C-HR丰田新车应当如何定损;2.三被告之间如何区分责任承担。
关于车辆定损。首先,华泰保险公司的评估程序比公诚评估公司的评估程序更严谨。尽管公诚评估公司作出评估结论的时间早于华泰保险公司,但在事故发生当天,广汽丰田公司即已通知平安保险公司、华泰保险公司派员到场共同进行现场勘查;而华泰保险公司又在2019年3月14日通知公诚评估公司、广汽丰田公司派员再次共同对车辆的外观复勘,广汽丰田公司现场已提出解体报废要求。平安保险公司一方面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将委托公诚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的事项通知广汽丰田公司或三井住友公司,另一方面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于本案诉讼发生前将公诚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论及时送达给了广汽丰田公司或三井住友公司。公诚评估公司员工在参加2019年3月14日的复勘时表示,就C-HR丰田新车的处理方式需要进行整理和领导沟通后才能确定,但此后并未就此事再与广汽丰田公司或三井住友公司进行沟通。广汽丰田公司于2019年4月将C-HR丰田新车交由广汽丰绿公司作出整车解体报废处理、又于2019年5月再次对此进行确认,程序规范,并无不妥。另一方面,C-HR丰田新车系待售新车,因案涉事故受损、无法修复,已不能按照新车价格出售,与一般消费者使用中的车辆受损修理后价值降低的情形不同,前者因交通事故受损后导致的贬值损失明显大于后者,贬值损失客观存在,三被告主张按照使用中的车辆受损来进行定损显然不合情理。广汽丰田公司系C-HR丰田新车的制造商,其对于汽车产品构造、材料组成、拆解技术等最为了解,由其判令车辆能否修复,再由与之相关联的广汽丰绿公司完成整车解体报废处理,并无不妥。再次,三井住友公司作为承保人,已向广汽丰田公司赔付144379.31元,亦根据广汽丰田公司的转让授权获得追偿权。现三井住友公司诉请追偿144379.31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原告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事故的责任认定结果为***承担全部责任。***作为直接侵权人,事故发生时是珠海电力公司的员工。平安保险公司作为湘K×××××车交强险、商业险的承保人,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的约定,平安保险公司已向湘K×××××车的所有人张南履行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珠海电力公司亦确认湘K×××××车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情形、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本院确认由平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三井住友公司财产损失2000元,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三井住友公司财产损失128141.38元,由珠海电力公司赔偿三井住友公司财产损失14237.93元。
关于利息。珠海电力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延迟付款的行为给三井住友公司造成损失,三井住友公司诉请珠海电力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支付利息有事实依据,予以支持。
***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2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128141.38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利息(以130141.3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9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赔偿14237.93元;
五、被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利息(以14237.9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9月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8元,由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4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负担2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琼珊
书 记 员 吴桂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