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加图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491民初42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加图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11号16层1603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509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市加图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受理。
2019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之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加图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65.23元,由原告广州市加图索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林聪